昨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小步,也是金融法制改革的一大步。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举世瞩目,居民财富增加的同时,人均金融资产也相应快速增加,财富管理需求与日俱增,但相关的金融服务却有些滞后,尤其是居民金融消费权益保障方面不够给力。当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害时,法律保障渠道不够通畅,诉讼无门、判决不当、惩处不力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前陆续就有法学界、金融界人士建议,借鉴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经验,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如今,这一建议终于有了结果。

在实践中,中国更多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过往判例对后续案件的裁决影响轻微。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一般法院的金融专业人才不够,很容易出现各类证券案件判决不一致的情形。就资本市场而言,如果将监管比喻成老虎,那么民事赔偿和损失救济就是老虎的牙齿。法院判决迥异,导致民事赔偿和损失救济不到位,相当于老虎没有牙齿。

以证券市场为例,从过往案例看,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在当地是纳税和就业大户,在经济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地方以巨额财政补贴帮助上市公司保壳的现象屡见不鲜,形成事实上的利益捆绑。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当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害时,可以防止地方“过度保护”上市公司,有利于保障监管的效果和司法的权威性,维护三公原则。

但也应该看到,金融法院的设立并非一蹴而就,只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小步。具体的机构模式、司法管辖的范围、审判机制等问题尚待一一确定。而且,光有金融法院还不够,还需有修订后的《证券法》,乃至《刑法》等进行配套,以加大对各种金融、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震慑和惩处力度。

正如深改委会议所强调的,“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这将是金融司法体制改革与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和方向,同时为金融法制进一步改革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