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商务局联合下发《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启动专项资金扶持临沂会展业发展。《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5日。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现有会展项目实施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战略;引进国家级、省级有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培育壮大新产业、新题材会展项目,引进国际认证的品牌展会和会展企业,吸引国内外大型会展机构在临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加强全市会展业宣传推介、人才培训、项目评审等。

对展会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且在本市连续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规模在300-6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年度内(2019年)首次举办的,按存量奖励,每个标准展位奖励100元;再次举办的,除每个标准展位奖励100元以外,加大对增量部分的奖励,以上一届展会展位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奖励300元。对连续扶持5届,仍不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的,不再予以扶持;对消费类展览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不包括房展、车展)。

鼓励大型专业展览项目实施品牌化发展战略。对通过UFI、ICCA等国际认证的会展项目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省级品牌展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在临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我市专业展馆连续举办3届经济贸易类展会,且展会规模不低于6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引进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商协会组织承办的专业论坛,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市外参会来宾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引进国家级商协会组织承办的行业年会,对参会人数300人以上、市外参会来宾超过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