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体现。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

2011-2016年,我国累计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约4.8亿亩,项目区粮食产能提高10%-20%,农田抗灾减灾能力得到提升,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但我国农田基础设施整体上仍然薄弱,已建的高标准农田仅占基本农田面积30%左右,抗灾减灾能力不强;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部门间专项规划和资金安排统筹衔接不够、建设内容不配套、建设管理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随着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将继续增长,保障有效供给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有限的耕地上,实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必须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核心生产能力。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这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所在,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资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加强建后管护。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多元投资,社会参与。

针对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现实情况,贯彻落实好《意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规划统筹和资金整合,形成工作合力。规划方面,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衔接本省(区、市)的新增粮食产能、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规划,完善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建立部门联动、上下衔接、省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布局方面,各省(区、市)要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优先安排建设已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优先将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纳入规划范围和年度建设计划,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机械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整合方面,试点省份要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工作,完善政策,建立健全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长效机制,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资金整合提供借鉴。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各地要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组织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治理。要以畅通骨干灌排渠系为基础,协调推进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重视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同步采取农艺和工程技术措施。要大力推广土地深耕和节水灌溉,促进水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确保建成的农田达到集中连片、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生态友好的标准。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构建全国“一张图”。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机制。今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都将纳入上述监管系统,形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强化工程建后管护,确保长期发挥作用。针对一些地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的“重建轻管”、忽视建后管护的问题,各地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

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完成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任务,2017-2020年,还需建设高标准农田3.2亿-5.2亿亩,资金需求较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支农投入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资金整合,支持地方建设高标准农田,合理制定不同类型区的亩均投资标准。各地也要调整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支持范围。同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等多渠道资金,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各地可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并适当安排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