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定,对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界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须经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均属重大行政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查。如:拟作出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财务的行政处罚,拟撤销行政许可,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或行政相对人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提出异议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此外,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处分需要移送时,也应进行法制审查。
根据规定,法制机构接到执法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并在其中说明理由。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于2日内申请复审。法制机构3日内须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执法机构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在2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